遭七年冤狱 宁夏栾凝再次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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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栾凝非法开庭,银川市检察院构陷栾凝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栾凝的家人为其聘请了两名律师做无罪辩护,其中一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被法官无理逐出法庭。

当日开庭时间大约三个小时,法官没有宣布审判结果。法院只给了五个旁听名额,栾凝的亲友五人参加了旁听。

栾凝今年六十岁,大学文化,原来在宁夏劳动人事厅教育中心任副主任。他自幼体质不好,两次得过肝病,上大学期间因患肝炎休学一年。一九九六年一月修炼法轮功不久,几种慢性病消失,无病一身轻。

栾凝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思想境界、道德得到了升华,一九九七年一月主动报名到条件艰苦的宁夏南部山区同心县参加扶贫,期间坚持与村民一同吃住和劳动,为当地农民抗旱开挖水窖和改善教学条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当地村民曾感叹:多少年都没有遇到象你这样的干部了。当年,栾凝被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先进工作者,并被任命为教育中心副主任(副处级),次年又被评为劳动人事厅的先进工作者。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栾凝因不放弃信仰,先后三次被非法抓捕、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绑架到洗脑班拘禁、被单位禁、被单位开除失去养老金等社会保障。三次被非。三次被非法抓捕后其中两次被判刑,一次三年、一次四年,在银川监狱曾被强制集中到砖窑里出窑(将烧好砖运到窑外)或装窑(将砖坯运入窑内),遭“顶墙”、“弓腰”、“扎绳子”等酷刑折磨;在石嘴山监狱五监区时遭“坐小凳子”、“熬鹰”、捆绑倒挂等折磨。

中共酷刑示意图:“倒挂”

二零一七年二月,栾凝邮寄劝善信后,遭邮局人员诬告。公安国保人员加大力度(法轮功学员长期遭各种监控)跟踪监控栾凝几个月后,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一大早,将栾凝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至今。

栾凝被绑架关押后,宁夏政法委、610人员操控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兴庆区检察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构陷栾凝。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兴庆区检察院将构陷案提交到兴庆区法院。栾凝家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兴庆区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没有管辖权,兴庆区检察院将该案上交银川市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银川市检察院将案件提交银川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八年十月,银川市中级法院以构成案件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退回银川市检察院。检察院再次将案件提交到中级法院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中级法院曾给栾凝开了所谓的庭前听证会。

因栾凝多次遭受迫害给他家人带来巨大的心灵伤害,在他第二次被绑架开庭后的第三天,他母亲罗灿华(北方民族大学退休英语教师,也是法轮功修炼者)承受不了压力含冤离世,栾凝没有见上母亲最后一面。

关于栾凝遭受的迫害,请见明慧网文章《遭七年冤狱 宁夏好干部再被关押》、《宁夏银川市栾凝邮寄信件 被诬“颠覆国家罪”》等。

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
公诉人: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电话:09515926879
主审法官:银川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徐玉芳,电话:0951-6922083

相关人员信息:

1、宁夏公安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邮编:750004
反“邪教”处责任人:骆建(多年参与迫害,一直在操控此案),电话:13995106419

2、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
地址:银川市丽景北街与银佐公路交叉处往东约300米处,邮编:750004
电话:0951-4090730
责任人:马自力、贾永红、邹海军:13709590988

3、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派出所:0951-6022888
马涛(参与绑架者)
王燕:13995188082,警号:110346

4、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院长:王海滨
副院长:刘安民、毛晓红、马虹、柴明
刑事庭法官:郭鹏、孙锋

5、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
检察长:胡兵
副检察长:张某某(女)
检察官徐文君:0951-5926700
杨永刚:0951-6022000
苏黎、王晓红、闫李曼、李铁涛、段枫、曹培宁、李向阳、马国春

6、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639号,邮编:750004,区号:0951
院长陆维东:13995112777
副院长石新军:18995166333
副院长张克勤:13895006659
副院长乔建军:13995195939
副院长魏靖宇:18695193207
纪检组组长叶新平:13995109786
政治处主任石东平:13909577166
审委会专委梁忠新:13519218768
审委会专委周振禄:13895018360
法官何文波:18995164203
审判员黄琼:13995277842
审判员曾琳巧:13995391399
书记员:何良琼、吕瑞

7、宁夏银川市检察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上海西路189号,邮编:750004
电话:0951-5926882、17795081596、1389655555
公诉处处长魏宏宇:0951-592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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